審計工作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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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 年第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關於發布《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公告

為了適應內部審計的最新發展🐣,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準則在規範內部審計行為、提升內部審計質量方面的作用🧝🏿‍♀️,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對2003 年以來發布的內部審計準則進行了全面👍🏽、系統的修訂。經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第六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 日起施行🥪。現行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以及129 號具體準則同時廢止。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 20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目 錄

1101 號——內部審計基準則

1201 號——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2101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計劃

2102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通知書

2103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證據

2104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工作底稿

2105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結果溝通

2106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報告

2107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後續審計

2108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抽樣

2109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分析程序

2201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控製審計

2202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

2203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信息系統審計

2204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

2301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

2302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

2303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

2304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2305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人際關系

2306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質量控製

2307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續:

2205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經濟責任審計

2308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檔案工作

2309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

1101 號——內部審計基本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規範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準則

第四條 組織應當設置與其目標🌇🦘、性質、規模🍣、治理結構等相適應的內部審計機構🧉,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責和權限等內容應當在組織的內部審計章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決策與執行🏊🏽‍♂️。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並通過後續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對於實施內部審計業務中所獲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作業準則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全面關註組織風險💘,以風險為基礎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業務。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運用重要性原則🙇🏽‍♀️,考慮差異或者缺陷的性質、數量等因素🫸,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編製年度審計計劃。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編製項目審計方案㊙️🕌。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做好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審查和評價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關註信息系統對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中的舞弊風險,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獲取的審計證據,以及作出的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以適當方式提供咨詢服務🤷‍♀️,改善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

第四章 報告準則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及時出具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具有建設性並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二十二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

第二十三條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聲明。如存在未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形🏂,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五章 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和監督,並保持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及時、高效的溝通。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組織結構🎩,多層級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實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內部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製定內部審計工作手冊,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內部審計質量實施有效控製,建立指導、監督、分級復核和內部審計質量評估製度,並接受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編製中長期審計規劃🧑🏼‍🔬、年度審計計劃👨‍👧🕉、本機構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激勵約束機製,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和獎懲。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負主要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1201 號——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行為🌅,維護內部審計職業聲譽🔴🧑‍🦼,根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是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中應當具有的職業品德、應當遵守的職業紀律和應當承擔的職業責任的總稱。

第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時💇‍♀️,應當遵守本規範🥌,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組織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聲譽👨‍🍼🧑🏿‍🔧。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時,應當保持誠信正直。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客觀性原則,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審計職業判斷👩🏼‍🦳。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並提高專業勝任能力👷🏽‍♀️,按照規定參加後續教育。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保密原則,按照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信息🏊🏿‍♂️。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違反本規範要求的👯‍♀️,組織應當批評教育,也可以視情節給予一定的處分。

第三章 誠信正直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誠實👩🏿‍🦳、守信🤵🏻,不應有下列行為:

(一)歪曲事實;

(二)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

(三)進行缺少證據支持的判斷;

(四)做誤導性的或者含糊的陳述。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廉潔、正直🧑🏼‍🚀🔛,不應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二)屈從於外部壓力🧎👨‍👧‍👧,違反原則🧟‍♂️。

第四章 客觀性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實事求是🙋🏽🙇🏼‍♀️,不得由於偏見🤭、利益沖突而影響職業判斷🧘🏻‍♀️。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業務前,應當采取下列步驟對客觀性進行評估:

(一)識別可能影響客觀性的因素👱🏿‍♂️;

(二)評估可能影響客觀性因素的嚴重程度🏭;

(三)向審計項目負責人或者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報告客觀性受損可能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識別下列可能影響客觀性的因素👩🏽‍🎨🥋:

(一)審計本人曾經參與過的業務活動;

(二)與被審計單位存在直接利益關系🧂;

(三)與被審計單位存在長期合作關系;

(四)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有密切的私人關系;

(五)遭受來自組織內部和外部的壓力🧘🏼‍♀️🧣;

(六)內部審計範圍受到限製;

(七)其他。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一)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

(二)選派適當的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審計項目,並進行適當分工;

(三)采用工作輪換的方式安排審計項目及審計組;

(四)建立適當👈🏽、有效的激勵機製🧪🙂‍↕️;

(五)製定並實施系統🧚🏿、有效的內部審計質量控製製度、程序和方法👿;

(六)當內部審計人員的客觀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無法采取適當措施降低影響時🦀,停止實施有關業務,並及時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五章 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實踐經驗:

(一)審計👨、會計♚、財務📤、稅務、經濟🕡、金融、統計、管理、內部控製🧛🏼‍♀️、風險管理、法律和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以及與組織業務活動相關的專業知識𓀔;

(二)語言文字表達、問題分析、審計技術應用、人際溝通、組織管理等職業技能;

(三)必要的實踐經驗及相關職業經歷。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通過後續教育和職業實踐等途徑,了解、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術方法和審計實務的發展變化,保持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第六章 保密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所獲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權、法律規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社會交往中,應當履行保密義務,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利用其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獲取的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以有悖於法律法規、組織規定及職業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範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自2014 日起施行💂🏼‍♀️。

2101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計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計劃的編製與執行,保證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審計業務🙂‍↕️,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𓀊👩🏽‍🔬。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計劃📃🎆,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為完成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的,對審計工作或者具體審計項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𓀛。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和項目審計方案。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預期要完成的審計任務所作的工作安排⚱️,是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項目審計方案是對實施具體審計項目所需要的審計內容、審計程序、人員分工、審計時間等作出的安排。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年度編製下年度審計計劃👨‍🦼,並報經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審計項目實施前編製項目審計方案,並報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批準後的審計計劃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活動。在審計計劃執行過程中👨‍🎓🕺,如有必要,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對審計計劃進行調整。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檢查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 年度審計計劃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負責年度審計計劃的編製工作。

第九條 編製年度審計計劃應當結合內部審計中長期規劃,在對組織風險進行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確定具體審計項目及時間安排🚚。

第十條 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年度審計工作目標;

(二)具體審計項目及實施時間;

(三)各審計項目需要的審計資源;

(四)後續審計安排🧑‍🍳。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編製年度審計計劃前🦧,應當重點調查了解下列情況🤙🏽,以評價具體審計項目的風險☝️:

(一)組織的戰略目標、年度目標及業務活動重點;

(二)對相關業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法規🦕🧘🏻、政策、計劃和合同;

(三)相關內部控製的有效性和風險管理水平🧒🏻;

(四)相關業務活動的復雜性及其近期變化;

(五)相關人員的能力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

(六)其他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根據具體審計項目的性質、復雜程度及時間要求🦸‍♂️,合理安排審計資源。

第四章 項目審計方案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選派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下列情況,編製項目審計方案:

(一)業務活動概況♻;

(二)內部控製👃🏻、風險管理體系的設計及運行情況👊🏿;

(三)財務、會計資料➜;

(四)重要的合同🦙、協議及會議記錄🤶🏿🧎‍♀️‍➡️;

(五)上次審計結論🙇🏽‍♀️🧘🏽‍♀️、建議及後續審計情況;

(六)上次外部審計的審計意見💸;

(七)其他與項目審計方案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項目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項目的名稱;

(二)審計目標和範圍;

(三)審計內容和重點🦯;

(四)審計程序和方法;

(五)審計組成員的組成及分工;

(六)審計起止日期;

(七)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關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102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通知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通知書的編製與送達🍠😁,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之前🤞🏼,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的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審計通知書的編製與送達

第四條 審計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被審計單位名稱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

(三)審計範圍和審計內容;

(四)審計時間⚜️;

(五)需要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及其他必要的協助要求🚼🥢;

(六)審計組組長及審計組成員名單☂️;

(七)內部審計機構的印章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經過批準後的年度審計計劃和其他授權或者委托文件編製審計通知書⏸。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的審計通知書可以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103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證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證據的獲取及處理💆‍♀️,保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的,用以證實審計事項🧏🏽,支持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的各種事實依據😼。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據不同的審計事項及其審計目標,獲取不同種類的審計證據。

審計證據主要包括下列種類👨🏿‍🌾:

(一)書面證據;

(二)實物證據;

(三)視聽證據;

(四)電子證據;

(五)口頭證據;

(六)環境證據。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關性,即審計證據與審計事項及其具體審計目標之間具有實質性聯系👨🏽‍🚒。可靠性👜,即審計證據真實、可信🎻。充分性,即審計證據在數量上足以支持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𓀅。

第六條 審計項目的各級復核人員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復核。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下列基本因素:

(一)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從數量和性質兩個方面判斷審計事項的重要性,以做出獲取審計證據的決策🔜。

(二)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證據的充分性與審計風險水平密切相關。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越多。

(三)成本與效益的合理程度🦦。獲取審計證據應當考慮成本與效益的對比,但對於重要審計事項👩‍👩‍👧‍👧👩🏻‍🦽‍➡️,不應當將審計成本的高低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四)適當的抽樣方法。

第三章 審計證據的獲取與處理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采用(但不限於)下列方法:

(一)審核🥳;

(二)觀察;

(三)監盤;

(四)訪談🫲🏼;

(五)調查👩🏻‍💼;

(六)函證;

(七)計算;

(八)分析程序。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的審計證據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完整、清晰地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中。采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過程。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項目的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鑒定,並將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所引用鑒定結論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一條 對於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進一步核實。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如有必要👩‍🦼,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分類、篩選和匯總,保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條 在評價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審計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關系及證據來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104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工作底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工作底稿的編製和使用,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記錄🖖🏿。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𓀌。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編製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下列目的:

(一)為編製審計報告提供依據;

(二)證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為檢查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

(四)證明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

(五)為以後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

第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地反映項目審計方案的編製及實施情況,以及與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復核製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人員的要求和責任🧑‍🦯。

第三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編製與復核

第七條 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

(二)審計事項及其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三)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結果記錄💁🏻‍♂️;

(四)審計結論👩🏿‍🎨、意見及建議;

(五)審計人員姓名和審計日期;

(六)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日期和復核意見👆🏿;

(七)索引號及頁次;

(八)審計標識與其他符號及其說明等。

第八條 項目審計方案的編製及調整情況應當編製審計工作底稿💳。

第九條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當註明含義並保持前後一致➡️。

第十條 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註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系,應當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時應當交叉註明索引編號。

第十一條 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工作應當由比審計工作底稿編製人員職位更高或者經驗更為豐富的人員承擔🙎🏼‍♀️。

第十二條 如果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復核人員應當在復核意見中加以說明,並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者修改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 在審計業務執行過程中,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現場復核🌏。

第四章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與保管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後📷,應當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按照審計工作底稿相關規定進行歸檔、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底稿歸組織所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者組織內部有關部門具體負責保管🤷🏿‍♀️。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保管製度。如果內部審計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要求查閱審計工作底稿,必須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主管領導批準🤹🏽‍♂️,但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實行。




2105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結果溝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的結果溝通,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結果溝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進行的討論和交流🌄。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結果溝通的目的⏫,是提高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並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的理解和認同🫰👨🏼‍🚀。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結果溝通製度💳,明確各級人員的責任,進行積極有效的溝通。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被審計單位𓀊、組織適當管理層進行認真、充分的溝通,聽取其意見。

第七條 結果溝通一般采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行審計結果的溝通。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結果溝通的有關書面材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歸檔保存。

第三章 結果溝通的內容

第十條 結果溝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概況©️;

(二)審計依據;

(三)審計發現;

(四)審計結論;

(五)審計意見;

(六)審計建議🐕‍🦺。

第十一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當進行核實和答復。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時🧙🏻,應當註意溝通技巧⛈。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106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報告的編製、復核和報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實施結束後🔛,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

第五條 審計報告的編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審計事項的事實;

(二)要素齊全、格式規範,完整反映審計中發現的重要問題👁;

(三)邏輯清晰🤦🏿‍♀️🛫、用詞準確♗、簡明扼要、易於理解🧀;


(四)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對於重要事項應當重點說明;

(五)針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以促進組織實現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復核製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人員的要求和責任。

第三章 審計報告的內容

第七條 審計報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簽章😹;

(六)報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條 審計報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概況,包括審計目標、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及重點🦓、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及審計時間等;

(二)審計依據👙,即實施審計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內部審計準則等規定;

(三)審計發現📆,即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實施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主要問題的事實;

(四)審計結論,即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所作的評價;

(五)審計意見,即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意見;

(六)審計建議,即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建議。

第九條 審計報告的附件應當包括針對審計過程、審計中發現問題所作出的具體說明🙆‍♀️,以及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

第四章 審計報告的編製🤽🏼、復核與報送

第十條 審計組應當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及時編製審計報告🧙🏽‍♂️,並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當核實,必要時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審計報告經過必要的修改後🤌🏽,應當連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時報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提交被審計單位和組織適當管理層,並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糾正措施。

第十四條 已經出具的審計報告如果存在重要錯誤或者遺漏,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更正,並將更正後的審計報告提交給原審計報告接收者。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及時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107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後續審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後續審計活動👨🏼‍💼,提高審計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後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跟蹤檢查被審計單位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改進效果🪒,而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糾正措施,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所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是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在規定期限內,或者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實施後續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可以適時安排後續審計工作😶🐑,並將其列入年度審計計劃🫅🏽。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可以將後續審計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條 當被審計單位基於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慮,決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采取糾正措施並做出書面承諾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向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三章 後續審計程序

第九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編製後續審計方案,對後續審計作出安排。

第十條 編製後續審計方案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重要性🤸‍♂️;

(二)糾正措施的復雜性🔨;

(三)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時間和成本;

(四)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安排和時間要求。

第十一條 對於已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必要時可以提出應在下次審計中予以關註。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後續審計的實施過程和結果編製後續審計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108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抽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運用審計抽樣方法,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業務實施過程中,從被審查和評價的審計總體中抽取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測試🤹🏿‍♂️,以樣本審查結果推斷總體特征🏋️‍♀️,並作出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方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確定抽樣總體💽👨🏽‍🍳、選擇抽樣方法時應當以審計目標為依據,並考慮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

第五條 抽樣總體的確定應當遵循相關性👰‍♀️、充分性和經濟性原則🏊🏿‍♂️。相關性是指抽樣總體與審計對象及其審計目標相關👩🏽‍💻;充分性是指抽樣總體能夠在數量上代表審計項目的實際情況;經濟性是指抽樣總體的確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六條 審計抽樣方法包括統計抽樣和非統計抽樣。在審計抽樣過程中🧘🏿‍♂️,可以采用統計抽樣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統計抽樣方法,或者兩種方法結合使用🦹🏼‍♀️。

第七條 選取的樣本應當有代表性👹,具有與審計總體相似的特征。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選取樣本時🏊🏼‍♀️,應當對業務活動中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的風險以及審計過程中的檢查風險進行評估🏪,並充分考慮因抽樣引起的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樣風險。

第九條 抽樣結果的評價應當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進行,並以此為依據合理推斷審計總體特征👨🏻‍🦱。

第三章 抽樣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 審計抽樣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驟:

(一)根據審計目標及審計對象的特征製定審計抽樣方案;

(二)選取樣本🤪;

(三)對樣本進行審查💦;

(四)評價抽樣結果🫄🏿;

(五)根據抽樣結果推斷總體特征;

(六)形成審計結論。

第十一條 審計抽樣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審計總體👈🏻,是指由審計對象的各個單位組成的整體;

(二)抽樣單位☞,是指從審計總體中抽取並代表總體的各個單位🤮;

(三)樣本,是指在抽樣過程中從審計總體中抽取的部分單位組成的整體🧘🏽‍♀️;

(四)誤差,是指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差異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誤差👩‍🎨,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接受的差異或者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預計總體誤差,是指內部審計人員預先估計的審計總體中存在的差異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預計抽樣結果能夠代表審計總體質量特征的概率🪿;

(八)抽樣風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抽樣結果得出的結論與總體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樣本量,是指為了能使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總體作出審計結論所抽取樣本單位的數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重要性水平,合理確定預計總體誤差、可容忍誤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和審計對象的特征🕵🏽‍♂️,選擇確定審計抽樣方法。統計抽樣🧔🏼‍♀️,是指以數理統計方法為基礎🧤,按照隨機原則從總體中選取樣本進行審查🧑🏼‍🎄,並對總體特征進行推斷的審計抽樣方法🚣🏽‍♂️。主要包括發現抽樣、連續抽樣等屬性抽樣方法🛠,以及單位均值抽樣、差異估計抽樣和貨幣單位抽樣等變量抽樣方法。非統計抽樣🔊,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和經驗抽取樣本進行審查,並對總體特征進行推斷的審計抽樣方法。統計抽樣和非統計抽樣審計方法相互結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樣風險。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下列要素確定樣本量🥖:

(一)審計總體🧑🏼‍🔧。審計總體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樣本量越多✖️;

(二)可容忍誤差。可容忍誤差越大🛝,所需樣本量越少;

(三)預計總體誤差。預計總體誤差越大,所需樣本量越多🐘;

(四)抽樣風險。抽樣風險越小,所需樣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樣本量越多。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下列方法選取樣本🤺:

(一)隨機數表選樣法;

(二)系統選樣法🌠;

(三)分層選樣法;

(四)整群選樣法;

(五)任意選樣法。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選取樣本之後🤵🏿,應當對樣本進行審查,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四章 抽樣結果的評價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預先確定的誤差構成條件,確定存在誤差的樣本🧑🏼‍🍼。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進行評估,以防止對審計總體作出不恰當的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抽樣風險主要包括兩類:

(一)誤受風險,是指樣本結果表明審計項目不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而實際上卻存在著重大差異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二)誤拒風險,是指樣本結果表明審計項目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而實際上並沒有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條 非抽樣風險是由抽樣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風險👴🏻,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審計程序設計及執行不恰當;

(二)抽樣過程沒有按照規範程序執行;

(三)樣本審查結果解釋錯誤🕐;

(四)審計人員業務能力不足;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樣本誤差,采用適當的方法,推斷審計總體誤差。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抽樣結果的評價👃,確定審計證據是否足以證實某一審計總體特征🧎🏻‍♂️。如果推斷的總體誤差超過可容忍誤差,應當增加樣本量或者執行替代審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上述評價的基礎上還應當考慮誤差性質🚋、誤差產生的原因🏄🏼‍♀️,以及誤差對其他審計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109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分析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程序的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分析程序,是指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分析和比較信息之間的關系或者計算相關的比率😁,以確定合理性🙇🏿,並發現潛在差異和漏洞的一種審計方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根據需要在審計過程中執行分析程序。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程序🧑🏻‍🌾,有助於實現下列目標:

(一)確認業務活動信息的合理性🖕🏻;

(二)發現差異;

(三)分析潛在的差異和漏洞👃🏻;

(四)發現不合法和不合規行為的線索。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執行分析程序,能夠獲取與下列事項相關的證據🥷🏼:

(一)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被審計事項的總體合理性😳;

(三)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中差異和漏洞的嚴重程度⏸;

(四)業務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計劃、預算的完成情況;

(六)其他事項。

第七條 分析程序所使用的信息按其存在的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

(二)實物信息和貨幣信息🧔‍♂️;

(三)電子數據信息和非電子數據信息🗼;

(四)絕對數信息和相對數信息。

第八條 執行分析程序時🧖🏻,應當考慮信息之間的相關性👇🏽,以免得出不恰當的審計結論👮🏼‍♂️。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在確定對分析程序結果的依賴程度時,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分析程序的目標🙎🏽‍♂️🧑‍⚖️;

(二)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及其業務活動的復雜程度;

(三)已收集信息資料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以往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製、風險管理的評價結果💤;

(五)以往審計中發現的差異和漏洞✬。

第三章 分析程序的執行

第十條 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將當期信息與歷史信息相比較,分析其波動情況及發展趨勢💇;

(二)將當期信息與預測🗾😴、計劃或者預算信息相比較🎗🤹,並作差異分析;

(三)將當期信息與內部審計人員預期信息相比較🧅,分析差異;

(四)將被審計單位信息與組織其他部門類似信息相比較👩🏼‍💼,分析差異;

(五)將被審計單位信息與行業相關信息相比較,分析差異;

(六)對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之間的關系、比率的計算與分析;

(七)對重要信息內部組成因素的關系、比率的計算與分析🧘‍♂️。

第十一條 分析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具體方法:

(一)比較分析;

(二)比率分析👱🏽‍♀️🧝🏼;

(三)結構分析🎶;

(四)趨勢分析👨🏿‍⚕️;

(五)回歸分析🖇🐗;

(六)其他技術方法。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審計目標和審計事項單獨或者綜合運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在審計計劃階段執行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確定審計重點。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在審計實施階段執行分析程序,對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進行審查,以獲取審計證據。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在審計終結階段執行分析程序🦵🏼,驗證其他審計程序所得結論的合理性🧑🏽‍🍼🫰🏼,以保證審計質量。

第四章 對分析程序結果的利用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分析程序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

(二)內部控製🪭、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三)獲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程序執行人員的專業素質;

(五)分析程序操作的規範性💓。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程序發現差異時🧏🏽🏆,應當采用下列方法對其進行調查和評價:

(一)詢問管理層獲取其解釋和答復✌🏻;

(二)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確認管理層解釋和答復的合理性與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層沒有作出恰當解釋,應當擴大審計範圍🫸🏼,執行其他審計程序🧙🏻‍♀️,實施進一步審查,以便得出審計結論。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201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控製審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內部控製審計的行為,保證內部控製審計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控製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組織內部控製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控製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是建立、健全內部控製並使之有效運行。內部審計的責任是對內部控製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出具客觀🧇、公正的審計報告,促進組織改善內部控製及風險管理。

第五條 內部控製審計應當以風險評估為基礎,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組織單個或者整體控製目標造成的影響程度🦹🏼🦹,確定審計的範圍和重點。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串通舞弊🫰🏼、濫用職權👂🏽、環境變化和成本效益等內部控製的局限性。

第六條 內部控製審計應當在對內部控製全面評價的基礎上🤤,關註重要業務單位、重大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的內部控製🧙🏼‍♂️📶。

第七條 內部控製審計應當真實、客觀地揭示經營管理的風險狀況,如實反映內部控製設計和運行的情況。

第八條 內部控製審計按其範圍劃分,分為全面內部控製審計和專項內部控製審計👳🏼‍♀️。全面內部控製審計🧖‍♀️,是針對組織所有業務活動的內部控製,包括內部環境0️⃣、風險評估、控製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五個要素所進行的全面審計💞。專項內部控製審計,是針對組織內部控製的某個要素💼、某項業務活動或者業務活動某些環節的內部控製所進行的審計。

第三章 內部控製審計的內容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參考《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及配套指引的相關規定,根據組織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審查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製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等要素,對組織層面內部控製的設計與運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環境要素審計時🤛🏽,應當以《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和各項應用指引中有關內部環境要素的規定為依據🌷,關註組織架構、發展戰略🌙、人力資源、組織文化、社會責任等👂🏽,結合本組織的內部控製,對內部環境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開展風險評估要素審計時,應當以《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有關風險評估的要求🎣👩‍🦳,以及各項應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風險為依據,結合本組織的內部控製,對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識別🧑🏼‍🦳、風險分析🧓、應對策略等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開展控製活動要素審計時👩🏿‍🎨,應當以《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和各項應用指引中關於控製活動的規定為依據,結合本組織的內部控製,對相關控製活動的設計和運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開展信息與溝通要素審計時,應當以《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和各項應用指引中有關內部信息傳遞🚰、財務報告、信息系統等規定為依據😲,結合本組織的內部控製,對信息收集處理和傳遞的及時性、反舞弊機製的健全性、財務報告的真實性♻️、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統實施內部控製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內部監督要素審計時,應當以《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有關內部監督的要求🧚🏻‍♀️,以及各項應用指引中有關日常管控的規定為依據😩,結合本組織的內部控製🤦🏽‍♀️,對內部監督機製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重點關註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機構等是否在內部控製設計和運行中有效發揮監督作用。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根據管理需求和業務活動的特點,可以針對采購業務、資產管理👴🏻、銷售業務、研究與開發、工程項目、擔保業務、業務外包、財務報告⛹🏽‍♂️、全面預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統等,對業務層面內部控製的設計和運行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四章 內部控製審計的具體程序與方法

第十六條 內部控製審計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編製項目審計方案;

(二)組成審計組🤳🏽;

(三)實施現場審查👨🏿‍🏫;

(四)認定控製缺陷;

(五)匯總審計結果;

(六)編製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現場審查之前,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交最近一次的內部控製自我評估報告👚。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結合內部控製自我評估報告🙎🏿‍♀️,確定審計內容及重點🎾,實施內部控製審計。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適當吸收組織內部相關機構熟悉情況的業務人員參加內部控製審計🐺🏈。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綜合運用訪談、問卷調查🦻🏻、專題討論、穿行測試😑、實地查驗♨️、抽樣和比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組織內部控製設計和運行是否有效的證據。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編製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詳細記錄實施內部控製審計的內容👩‍🦳,包括審查和評價的要素、主要風險點、采取的控製措施、有關證據資料,以及內部控製缺陷認定結果等🔕。

第五章 內部控製缺陷的認定

第二十一條 內部控製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內部控製審計結果9️⃣,結合相關管理層的自我評估,綜合分析後提出內部控製缺陷認定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核後予以認定。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獲取的證據,對內部控製缺陷進行初步認定,並按照其性質和影響程度分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個或者多個控製缺陷的組合,可能導致組織嚴重偏離控製目標🫱🏻。重要缺陷🌁,是指一個或者多個控製缺陷的組合,其嚴重程度和經濟後果低於重大缺陷𓀘,但仍有可能導致組織偏離控製目標。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認定標準🥷🏻,由內部審計機構根據上述要求💩,結合本組織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編製內部控製缺陷認定匯總表👩🏼🫶🏼,對內部控製缺陷及其成因、表現形式和影響程度進行綜合分析和全面復核,提出認定意見🗺,並以適當的形式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重大缺陷應當及時向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六章 內部控製審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內部控製審計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審計目標、依據🪸、範圍🐱、程序與方法🔁、內部控製缺陷認定及整改情況,以及內部控製設計和運行有效性的審計結論、意見、建議等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內部控製審計結果。一般情況下🍤,全面內部控製審計報告應當報送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包含有重大缺陷認定的專項內部控製審計報告在報送組織適當管理層的同時,也應當報送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

第二十六條 經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內部控製審計報告可以作為《企業內部控製評價指引》中要求的內部控製評價報告對外披露。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202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績效審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績效審計工作,提高績效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績效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對本組織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經濟性,是指組織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得一定數量和質量的產品或者服務及其他成果時所耗費的資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組織經營管理過程中投入資源與產出成果之間的對比關系;效果性🍟,是指組織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程度🧑。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績效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實施績效審計項目對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審計資源。

第五條 組織各管理層根據授權承擔相應的經營管理責任,對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負責。內部審計機構開展績效審計不能減輕或者替代管理層的責任🧽。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和確定績效審計對象,既可以針對組織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管理活動,也可以針對特定項目和業務。

第三章 績效審計的內容

第七條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績效審計可以同時對組織經營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審查和評價,也可以只側重某一方面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八條 績效審計主要審查和評價下列內容:

(一)有關經營管理活動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實🧐👨🏻‍🏫、可靠;

(二)相關經營管理活動的人、財💄、物👮🏿、信息、技術等資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當性和節約性;

(三)經營管理活動既定目標的適當性📶、相關性、可行性和實現程度,以及未能實現既定目標的情況及其原因🏥🧠;

(四)研發🏄‍♀️、財務🫵🏼、采購、生產💇🏿‍♂️、銷售等主要業務活動的效率;

(五)計劃、決策🙍🏿‍♀️、指揮、控製及協調等主要管理活動的效率𓀗;

(六)經營管理活動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的實現情況;

(七)組織為評價、報告和監督特定業務或者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內部控製及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及其運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績效審計的方法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據重要性、審計風險和審計成本,選擇與審計對象🍪、審計目標及審計評價標準相適應的績效審計方法,以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十條 選擇績效審計方法時🫷🏼,除運用常規審計方法以外,還可以運用下列方法🧝🏽‍♀️🧏🏼‍♀️:

(一)數量分析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相關數據進行計算分析,並運用抽樣技術對抽樣結果進行評價的方法;

(二)比較分析法,即通過分析、比較數據間的關系✋🏻👸🏿、趨勢或者比率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產生影響的因素,並分析各個因素的影響方向和影響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間內的業務量、成本和利潤三者之間變量關系的方法;

(五)專題討論會🦫,即通過召集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就經營管理活動特定項目或者業務的具體問題進行討論的方法;

(六)標桿法🪳,即對經營管理活動狀況進行觀察和檢查,通過與組織內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經營管理活動的最佳實務進行比較的方法🧑‍🦲;

(七)調查法💇🏽,即憑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訪談🏀、問卷),對某種或者某幾種現象、事實進行考察,通過對搜集到的各種資料進行分析處理🏐,進而得出結論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過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間的關系🕐,以每單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來評價項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數據包絡分析法,即以相對效率概念為基礎🧟‍♂️,以凸分析和線性規劃為工具‼️,應用數學規劃模型計算比較決策單元之間的相對效率🤷‍♂️,對評價對象做出評價的方法;

(十)目標成果法👭,即根據實際產出成果評價被審計單位或者項目的目標是否實現,將產出成果與事先確定的目標和需求進行對比👱🏼,確定目標實現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眾評價法🖕🏻,即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獲取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證據信息,評價目標實現程度的方法。

第五章 績效審計的評價標準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選擇適當的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應當具有可靠性、客觀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條 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製度等的規定;

(二)國家部門👩🏿‍🔧、行業組織公布的行業指標🦹🏿‍♀️;

(三)組織製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

(四)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和國際數據;

(五)同行業的實踐標準👩🏼‍🏭、經驗和做法。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時,應當與組織管理層進行溝通💅🏼,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確定績效審計評價標準。

第六章 績效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績效審計報告應當反映績效審計評價標準的選擇🔢、確定及溝通過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五條 績效審計報告中的績效評價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和審計證據作出,可以分為總體評價和分項評價。當審計風險較大,難以做出總體評價時,可以只做分項評價。

第十六條 績效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規性問題,除進行相應的審計處理外🛶,還應當側重從績效的角度對問題進行定性🐾,描述問題對績效造成的影響、後果及嚴重程度。

第十七條 績效審計報告應當註重從體製、機製🏃🏻‍♀️💃🏽、製度上分析問題產生的根源,兼顧短期目標和長期目標、個體利益和組織整體利益,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203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信息系統審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信息系統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信息系統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對組織的信息系統及其相關的信息技術內部控製和流程所進行的審查與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信息系統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信息系統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實施信息系統審計工作,對組織是否實現信息技術管理目標進行審查和評價,並基於評價意見提出管理建議,協助組織信息技術管理人員有效地履行職責🧑‍🔧。

組織的信息技術管理目標主要包括🧝🏿:

(一)保證組織的信息技術戰略充分反映組織的戰略目標👨🏿‍🎨;

(二)提高組織所依賴的信息系統的可靠性、穩定性、安全性及數據處理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三)提高信息系統運行的效果與效率,合理保證信息系統的運行符合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監管要求👨🏻‍🦳。

第五條 組織中信息技術管理人員的責任是進行信息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以及與信息技術相關的內部控製的設計🥸、執行和監控;信息系統審計人員的責任是實施信息系統審計工作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條 從事信息系統審計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信息技術及信息系統審計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必要時,實施信息系統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第七條 信息系統審計可以作為獨立的審計項目組織實施,也可以作為綜合性內部審計項目的組成部分實施。當信息系統審計作為綜合性內部審計項目的一部分時👰🏿‍♀️,信息系統審計人員應當及時與其他相關內部審計人員溝通信息系統審計中的發現,並考慮依據審計結果調整其他相關審計的範圍、時間及性質。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采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審計方法進行信息系統審計,風險評估應當貫穿於信息系統審計的全過程🐲。

第三章 信息系統審計計劃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信息系統審計前🦍,需要確定審計目標並初步評估審計風險,估算完成信息系統審計或者專項審計所需的資源👩🏻‍🦯,確定重點審計領域及審計活動的優先次序🍴,明確審計組成員的職責,編製信息系統審計方案👔。

第十條 編製信息系統審計方案時🃏,除遵循相關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的規定,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高度依賴信息技術、信息系統的關鍵業務流程及相關的組織戰略目標;

(二)信息技術管理的組織架構;

(三)信息系統框架和信息系統的長期發展規劃及近期發展計劃;

(四)信息系統及其支持的業務流程的變更情況👩‍❤️‍💋‍👨☝🏿;

(五)信息系統的復雜程度😬;

(六)以前年度信息系統內🦸🏽‍♂️、外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及後續審計情況;

(七)其他影響信息系統審計的因素。

第十一條 當信息系統審計作為綜合性內部審計項目的一部分時,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計劃階段還應當考慮項目審計目標及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技術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進行信息系統審計時🧑🏼‍💻,應當識別組織所面臨的與信息技術相關的內、外部風險🧖🏽‍♂️,並采用適當的風險評估技術與方法,分析和評價其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為確定審計目標、範圍和方法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信息技術風險是指組織在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運用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因素。信息技術風險,包括組織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一般性控製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及業務流程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等🩵。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識別和評估組織層面👨🏽‍🍳、一般性控製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時,需要關註下列內容🤞:

(一)業務關註度👹,即組織的信息技術戰略與組織整體發展戰略規劃的契合度以及信息技術(包括硬件及軟件環境)對業務和用戶需求的支持度;

(二)信息資產的重要性🙆🏿;

(三)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

(四)對信息技術部門人員的依賴程度🔈;

(五)對外部信息技術服務的依賴程度;

(六)信息系統及其運行環境的安全性、可靠性;

(七)信息技術變更;

(八)法律規範環境🈚️;

(九)其他。

第十五條 業務流程層面的信息技術風險受行業背景☃️👩🏽、業務流程的復雜程度↔️、上述組織層面及一般性控製層面的控製有效性等因素的影響而存在差異。一般而言,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了解業務流程,並關註下列信息技術風險:

(一)數據輸入;

(二)數據處理🟡;

(三)數據輸出。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充分考慮風險評估的結果,以合理確定信息系統審計的內容及範圍🧑🏻‍🍼,並對組織的信息技術內部控製設計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五章 信息系統審計的內容

第十七條 信息系統審計主要是對組織層面信息技術控製👨🏻、信息技術一般性控製及業務流程層面相關應用控製的審查和評價🙆‍♀️。

第十八條信息技術內部控製的各個層面均包括人工控製🧑‍🦽‍➡️、自動控製和人工🕵🏻‍♀️、自動相結合的控製形式🧝🏼😒,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不同的控製形式采取恰當的審計程序🪴。

第十九條 組織層面信息技術控製,是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對信息技術治理職能及內部控製的重要性的態度、認識和措施。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考慮下列控製要素中與信息技術相關的內容:

(一)控製環境。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組織的信息技術戰略規劃對業務戰略規劃的契合度🎴、信息技術治理製度體系的建設、信息技術部門的組織結構和關系👩🏻‍🦼‍➡️、信息技術治理相關職權與責任的分配、信息技術人力資源管理☝🏽、對用戶的信息技術教育和培訓等方面。

(二)風險評估💂🏽‍♂️。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組織的風險評估的總體架構中信息技術風險管理的框架🥷🏿、流程和執行情況,信息資產的分類以及信息資產所有者的職責等方面。

(三)信息與溝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組織的信息系統架構及其對財務、業務流程的支持度、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信息溝通模式🐌、信息技術政策/信息安全製度的傳達與溝通等方面🧑🏻。

(四)內部監督💉。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組織的監控管理報告系統👩🏻、監控反饋、跟蹤處理程序以及組織對信息技術內部控製的自我評估機製等方面🏇🏼。

第二十條 信息技術一般性控製是指與網絡、操作系統👌🏿、數據庫、應用系統及其相關人員有關的信息技術政策和措施,以確保信息系統持續穩定的運行,支持應用控製的有效性🛤🧗🏼‍♂️。對信息技術一般性控製的審計應當考慮下列控製活動🤷🏼‍♀️:

(一)信息安全管理👩🏽‍🍳。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組織的信息安全管理政策,物理訪問及針對網絡🪺、操作系統、數據庫、應用系統的身份認證和邏輯訪問管理機製🫕,系統設置的職責分離控製等。

(二)系統變更管理🍠。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組織的應用系統及相關系統基礎架構的變更🈷️、參數設置變更的授權與審批🚀,變更測試,變更移植到生產環境的流程控製等。

(三)系統開發和采購管理💇🏿‍♀️。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組織的應用系統及相關系統基礎架構的開發和采購的授權審批,系統開發的方法論,開發環境▶️、測試環境、生產環境嚴格分離情況,系統的測試🚵🏿‍♀️、審核、移植到生產環境等環節。

(四)系統運行管理🏇🏼。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關註組織的信息技術資產管理、系統容量管理、系統物理環境控製、系統和數據備份及恢復管理🧑‍🌾、問題管理和系統的日常運行管理等🤸🏿🤦‍♂️。

第二十一條 業務流程層面應用控製是指在業務流程層面為了合理保證應用系統準確、完整☂️、及時完成業務數據的生成、記錄、處理🔚、報告等功能而設計、執行的信息技術控製🪟。對業務流程層面應用控製的審計應當考慮下列與數據輸入、數據處理以及數據輸出環節相關的控製活動🚡:

(一)授權與批準🫄;

(二)系統配置控製;

(三)異常情況報告和差錯報告;

(四)接口/轉換控製🧚🌀;

(五)一致性核對👨‍👨‍👧;

(六)職責分離;

(七)系統訪問權限;

(八)系統計算;

(九)其他👶🏿。

第二十二條 信息系統審計除上述常規的審計內容外,內部審計人員還可以根據組織當前面臨的特殊風險或者需求🫨👩🏿‍✈️,設計專項審計以滿足審計戰略🚔,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領域💂‍♂️:

(一)信息系統開發實施項目的專項審計;

(二)信息系統安全專項審計;

(三)信息技術投資專項審計;

(四)業務連續性計劃的專項審計🐘;

(五)外包條件下的專項審計;

(六)法律、法規、行業規範要求的內部控製合規性專項審計🌴✊🏿;

(七)其他專項審計🕯🫡。

第六章 信息系統審計的方法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信息系統審計時👉🏼,可以單獨或者綜合運用下列審計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以評估信息系統內部控製的設計合理性和運行有效性:

(一)詢問相關控製人員;

(二)觀察特定控製的運用;

(三)審閱文件和報告及計算機文檔或者日誌⚧;

(四)根據信息系統的特性進行穿行測試👰‍♂️,追蹤交易在信息系統中的處理過程;

(五)驗證系統控製和計算邏輯🤼;

(六)登錄信息系統進行系統查詢;

(七)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工具和技術;

(八)利用其他專業機構的審計結果或者組織對信息技術內部控製的自我評估結果🌭;

(九)其他。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工具和技術進行數據的驗證🤏🏼、關鍵系統控製/計算的邏輯驗證、審計樣本選取等;內部審計人員在充分考慮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可靠的信息安全偵測工具進行滲透性測試等👳🏿。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對信息系統內部控製進行評估時,應當獲得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完成審計目標👸🏽,並應當充分考慮系統自動控製的控製效果的一致性及可靠性的特點🧔🏼,在選取審計樣本時可以根據情況適當減少樣本量。在系統未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適當降低審計頻率✵。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依據信息系統內部控製評估的結果重新評估審計風險😆,並根據剩余風險設計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204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

——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或者謀取組織利益,同時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組織管理層對舞弊行為的發生承擔責任。建立👾、健全並有效實施內部控製,預防🧍🏻‍♂️、發現及糾正舞弊行為是組織管理層的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在實施的審計活動中關註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並對舞弊行為進行檢查和報告。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時,應當從下列方面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一)具有識別、檢查舞弊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實施審計項目時警惕相關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

(二)根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復雜性以及審計成本效益📣,合理關註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三)運用適當的審計職業判斷,確定審計範圍和審計程序🕎➗,以檢查🥊、發現和報告舞弊行為;

(四)發現舞弊跡象時,應當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提出進一步檢查的建議。

第七條 由於內部審計並非專為檢查舞弊而進行,即使審計人員以應有的職業謹慎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也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舞弊行為🫱🏼🧑🏼‍🏫。

第八條 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為謀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使組織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不正當行為。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收受賄賂或者回扣;

(二)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組織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三)貪汙、挪用、盜竊組織資產👩🏽‍🚒;

(四)使組織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

(五)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

(六)泄露組織的商業秘密;

(七)其他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第九條 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部人員為使本組織獲得不當經濟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獲得相關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國家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賄賂或者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實的資產;

(三)故意錯報交易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事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誤解而作出不適當的投融資決策;

(四)隱瞞或者刪除應當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從事違法違規的經營活動🧜🏿;

(六)偷逃稅款;

(七)其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時,應當特別註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評估舞弊發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查和評價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時,應當從以下方面對舞弊發生的可能性進行評估:

(一)組織目標的可行性;

(二)控製意識和態度的科學性;

(三)員工行為規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業務活動授權審批製度的有效性🧕🏻🈹;

(五)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機製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統運行的有效性🤌🏼。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除考慮內部控製的固有局限外,還應當考慮下列可能導致舞弊發生的情況:

(一)管理人員品質不佳;

(二)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

(三)業務活動中存在異常交易事項🤵🏼‍♀️;

(四)組織內部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存在較大沖突🌶。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的性質⛑️,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同時就需要實施的舞弊檢查提出建議。

第四章 舞弊的檢查

第十四條 舞弊的檢查是指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舞弊行為是否已經發生。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進行舞弊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要求進行🥼:

(一)評估舞弊涉及的範圍及復雜程度🏃🏻‍♂️‍➡️,避免向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員提供信息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誤導🦸🏽‍♂️;

(二)設計適當的舞弊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三)在舞弊檢查過程中,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專業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保持必要的溝通;

(四)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以避免損害相關組織或者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舞弊的報告

第十六條 舞弊的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組織適當管理層或者董事會報告舞弊檢查情況及結果💺。

第十七條 在舞弊檢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

(一)可以合理確信舞弊已經發生,並需要深入調查🤴🏿;

(二)舞弊行為已經導致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嚴重失實;

(三)發現犯罪線索🧚🏼‍♀️,並獲得了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證據。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必要的舞弊檢查程序後,應當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並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舞弊行為的性質、涉及人員、舞弊手段及原因👩🏼‍🚒、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提出的建議及糾正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301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活動實施的計劃、組織、領導🫵🏻、控製和協調工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目的🐼:

(一)實現內部審計目標;

(二)促使內部審計資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更好地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四)促使內部審計活動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負主要責任。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製定內部審計章程👨🏻‍🎨,對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責和權限進行規範,並報經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內部審計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內部審計目標;

(二)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三)內部審計範圍🧝🏻‍♂️;

(四)內部審計標準;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組織結構🈴,多層級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實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級管理。實行集中管理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下級組織實行內部審計派駐製或者委派製。實行分級管理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通過適當的組織形式和方式對下級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審計計劃💄;

(二)人力資源;

(三)財務預算🧑🏿‍🍳👳🏿‍♂️;

(四)組織協調🍒;

(五)審計質量;

(六)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可以分為部門管理和項目管理。部門管理主要包括內部審計機構運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項目管理主要包括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項目業務工作的管理與控製😲。

第三章 部門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編製年度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內部審計目標和管理需要,加強人力資源管理,保證人力資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部審計人員的聘用🤽‍♂️;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

(三)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任務安排;

(四)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分析🎂;

(五)內部審計人員的業績考核與激勵機製;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和人力資源計劃編製財務預算。編製財務預算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

(二)內部審計工作的安排;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行政管理活動💭;

(四)內部審計人員的教育及培訓要求🆒;

(五)內部審計工作的研究和發展👞;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性質、規模和特點,編製內部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內部審計工作手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目標🤺、權限和職責的說明🖇;

(二)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管理及工作說明📈;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說明;

(四)主要審計工作流程;

(五)內部審計質量控製製度、程序和方法;

(六)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獎懲措施🧑‍🧒‍🧒;

(七)內部審計工作中應當註意的事項。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組織其他機構和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和監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溝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報告🤷🏻‍♂️,適時提交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製定內部審計質量控製製度🏨,通過實施督導📼、分級復核、審計質量內部評估👨‍👩‍👧、接受審計質量外部評估等🚛,保證審計質量。

第四章 項目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編製項目審計方案並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做好審計項目管理與控製工作。

第十八條 在審計項目管理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與項目負責人應當充分履行職責🈂️,以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在項目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派審計項目負責人並對其進行有效的授權🏋🏼‍♀️;

(二)審定項目審計方案🚴🏻‍♂️;

(三)督導審計項目的實施❣️🧓🏻;

(四)協調🏀、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五)審定審計報告📖;

(六)督促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下列方面:

(一)編製項目審計方案💈;

(二)組織審計項目的實施;

(三)對項目審計工作進行現場督導;

(四)向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及時匯報審計進展及重大審計發現⛺️;

(五)組織編製審計報告;

(六)組織實施後續審計;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采取下列輔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進項目管理工作,保證審計項目管理與控製的有效性:

(一)審計工作授權表;

(二)審計任務清單;

(三)審計工作底稿檢查表🪔;

(四)審計文書跟蹤表💓😛;

(五)其他輔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項目檔案管理製度🫥,加強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保管♥️、查詢、復製、移交和銷毀等環節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審計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302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

——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和協調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增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因其隸屬於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所形成的接受其領導並向其報告的組織關系👨🏻‍🚒。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保持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良好關系,實現董事會🪿、最高管理層與內部審計在組織治理中的協同作用。

第五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管理權限的董事會或者類似的機構包括:

(一)董事會;

(二)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

(三)非盈利組織的理事會🐩。

第六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管理權限的最高管理層包括:

(一)總經理;

(二)與總經理級別相當的人員💡。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主要包括:

(一)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

(二)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工作。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積極尋求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第九條 在設立監事會的組織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配合監事會的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領導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報請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審計工作事項;

(二)接受並完成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業務委派🏄🏻。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請批準的事項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章程🟥;

(二)年度審計計劃;

(三)人力資源計劃➕;

(四)財務預算;

(五)內部審計政策的製定及變動🫃🏼。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除實施常規審計業務外,還可以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委派的下列事項:

(一)進行舞弊檢查🏋🏻;

(二)實施專項審計🥒;

(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四)評價社會審計組織的工作質量;

(五)其他🤩。

第四章 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保持有效的溝通,除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之外🙏🏼,還應當定期提交工作報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應當概括😇、清晰地說明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以及內部審計資源的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審計項目涉及範圍及審計意見的總括說明👳🏼‍♂️🙆🏻;

(三)對組織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總體評價🌝;

(四)審計中發現的差異和缺陷的匯總及其原因分析;

(五)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和建議;

(六)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七)人力資源計劃的執行情況;

(八)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要求或關註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工作報告時,還應當對年度審計計劃🙋🏽‍♀️、財務預算和人力資源計劃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說明,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清晰反映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日常工作中,內部審計機構還應當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就下列事項進行交流:

(一)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關註的領域;

(二)內部審計活動滿足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信息需求的程度⏪;

(三)內部審計的新趨勢和最佳實務;

(四)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303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社會審計組織、國家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應當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保證充分🤸🏼😻、適當的審計範圍🗞;

(二)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三)共享審計成果🧞,降低審計成本;

(四)持續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應當在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對內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內外部審計協調工作➛。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外部審計對本組織開展審計時做好協調工作。

第三章 協調的方法和內容

第八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者其他溝通方式進行。

第九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一)與外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溝通🌐🤎;

(二)配合外部審計工作😩;

(三)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四)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

第十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當在審計範圍上進行協調。在編製年度審計計劃和項目審計方案時,應當考慮雙方的工作,以確保充分😔、適當的審計範圍🌗,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

第十一條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當在必要的範圍內互相交流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當相互參閱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當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達成共識,以促進雙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304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的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在某一領域中具有專門技能、知識和經驗的人員或者單位提供專業服務,並在審計活動中利用其工作結果的行為。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是為了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第五條 外部專家應當對其所選用的假設👩‍🌾、方法及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專家服務:

(一)特定資產的評估👩🏻‍💼;

(二)工程項目的評估💪🏿;

(三)產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

(四)信息技術問題;

(五)衍生金融工具問題🤘🏼;

(六)舞弊及安全問題🤵🏻‍♂️🤹‍♀️;

(七)法律問題;

(八)風險管理問題;

(九)其他。

第八條 外部專家可以由內部審計機構從組織外部聘請🙌🏽,也可以在組織內部指派。

第三章 對外部專家的聘請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聘請外部專家時,應當對外部專家的獨立性🆙、客觀性進行評價🧎,評價時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因素:

(一)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系;

(二)外部專家與被審計單位董事會🤡、最高管理層是否存在密切的私人關系👭;

(三)外部專家與審計事項之間是否存在專業相關性;

(四)外部專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將為組織提供其他服務😗;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性、客觀性的因素✊🏿。

第十條 在聘請外部專家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外部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價,考慮其專業資格🙅🏿‍♂️、專業經驗與聲望等。

第十一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外部專家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部專家服務的目的、範圍及相關責任;

(二)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預定用途🤾🏽;

(三)在審計報告中可能提及外部專家的情形🖕🏼;

(四)外部專家利用相關資料的範圍;

(五)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對保密性的要求;

(七)違約責任。

第四章 對外部專家服務結果的評價和利用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結果作為審計證據時,應當評價其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專家服務結果時,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因素:

(一)外部專家選用的假設和方法的適當性;

(二)外部專家所用資料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條 在利用外部專家服務時,如果有必要🫵🏻,應當在審計報告中提及🙂‍↕️。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專家服務評價後,如果認為其服務的結果無法形成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應當通過實施其他替代審計程序補充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305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人際關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順利而有效地進行,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人際關系🎼,是指內部審計人員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的相互交往與聯系✵❤️‍。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內部審計人員👎🤶🏻。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活動中,需要與下列機構和人員建立人際關系:

(一)組織適當管理層和相關人員⏲;

(二)被審計單位和相關人員🧰;

(三)組織內部各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

(四)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和人員;

(五)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其他成員。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外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必要的溝通🧙‍♀️,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在內部審計工作中與相關機構和人員建立相互信任的關系,促進彼此的交流與溝通🐯;

(二)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理解和配合,及時獲得相關🤹🏽‍♂️、可靠和充分的信息,提高內部審計效率;

(三)保證內部審計意見得到有效落實🦓,實現內部審計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建立良好人際關系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人際關系的處理中應當註意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靈活、妥善地處理人際關系🤘。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人際關系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措施改進人際關系。

第三章 處理人際關系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處理人際關系時🏋🏻‍♂️,應當主動、及時🤾🏿‍♂️🐒、有效地進行溝通,以保證信息的快捷傳遞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時采用的溝通類型包括:

(一)人員溝通🧗🏻‍♂️,即內部審計人員與相關人員之間的溝通。

(二)組織溝通,即內部審計機構在特定組織環境下的溝通,主要包括與上下級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與組織內各平行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信息在非平行、非隸屬部門之間的交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人際關系時采用的主要溝通方式有口頭溝通和書面溝通兩種。口頭溝通,即內部審計人員利用口頭語言進行信息交流。書面溝通,即內部審計人員利用書面語言進行信息交流。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人際關系沖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缺乏必要、及時的信息溝通;

(二)對同一事物的認識存在分歧🕑,導致不同的評價👶🏿;

(三)各自的價值觀、利益觀不一致;

(四)職業道德信念的差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𓀏、妥善地化解人際沖突🌎,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暫時回避,尋找適當的時機再進行協調😱;

(二)說服、勸導🦸;

(三)適當的妥協🧑🏼‍🎓;

(四)互相協作🪪;

(五)向適當管理層報告⛑️,尋求協調🥬;

(六)其他🚵🏼‍♀️。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積極、主動地與對內部審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組織適當管理層進行溝通,可以采取的溝通途徑主要包括🤵🏽‍♂️:

(一)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計劃進行溝通👷🏿‍♂️,以達成共識;

(二)咨詢組織適當管理層,了解內部控製環境🏌️;

(三)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和作出的審計結論,及時向組織適當管理層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出具書面審計報告之前,利用各種溝通方式征求組織適當管理層對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的意見😎。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建立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可以采取下列溝通途徑獲得被審計單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一)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時,應當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和協調;

(二)通過詢問、會談、會議👼🏿、問卷調查等溝通方式🆓,了解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情況👩🏽‍🏭;(三)通過口頭方式或者其他非正式方式,與被審計單位交流審計中發現的問題;

(四)在審計報告提交之前,以書面方式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內其他職能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確保在下列方面得到支持與配合:

(一)了解組織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情況;

(二)尋求審計中發現問題的解決方法;

(三)落實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四)有效利用審計成果;

(五)其他。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與組織外部相關機構和人員之間建立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系,以獲得更多的認同、支持及協助。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重視內部審計機構成員間的人際關系👩🏿‍🏫,相互協作🚂,相互包容。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306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質量控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質量控製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質量控製,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保證其審計質量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而製定和執行的製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製定並實施系統👬🏼、有效的質量控製製度與程序負主要責任👷🏻。

第五條 內部審計質量控製主要包括下列目標💁‍♀️:

(一)保證內部審計活動遵循內部審計準則和本組織內部審計工作手冊的要求;

(二)保證內部審計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達到既定要求📭;

(三)保證內部審計活動能夠增加組織的價值,促進組織實現目標。

第六條 內部審計質量控製分為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製和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製。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通過督導🕺🏻、分級復核、質量評估等方式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控製。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製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內部審計機構質量負責。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製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形式及授權狀況;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與專業結構;

(三)內部審計業務的範圍與特點;

(四)成本效益原則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質量控製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確保內部審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二)保持並不斷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三)依據內部審計準則製定內部審計工作手冊;

(四)編製年度審計計劃及項目審計方案;

(五)合理配置內部審計資源;

(六)建立審計項目督導和復核機製;

(七)開展審計質量評估;

(八)評估審計報告的使用效果;

(九)對審計質量進行考核與評價。

第四章 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製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審計項目的性質及復雜程度;

(二)參與項目審計的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三)其他。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項目質量控製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導內部審計人員執行項目審計方案🥄;

(二)監督審計實施過程🧖🏼;

(三)檢查已實施的審計工作。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在指導內部審計人員開展項目審計時🕵️🤚🏻,應當告知項目組成員下列事項🥅:

(一)項目組成員各自的責任🚴🏻;

(二)被審計項目或者業務的性質👆🏿;

(三)與風險相關的事項🫷🏿;

(四)可能出現的問題;

(五)其他🏡。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監督內部審計實施過程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追蹤業務的過程;

(二)解決審計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根據需要修改原項目審計方案;

(三)識別在審計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

(四)其他。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在檢查已實施的審計工作時,應當關註下列內容🏺:

(一)審計工作是否已按照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規定執行;

(二)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可靠和充分;

(三)審計工作是否實現了審計目標👰‍♀️。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307 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

——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評價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審計成果😟,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和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是指由內部審計機構對外部審計工作過程及結果的質量所進行的評價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適當的標準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客觀評價,合理利用外部審計成果🤼‍♂️。

第五條 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可以按照評價準備、評價實施和評價報告三個階段進行。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挑選具有足夠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第三章 評價準備

第七條 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之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評價活動的必要性;

(二)評價活動的可行性;

(三)評價活動預期結果的有效性。

第八條 在決定對外部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價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編製適當的評價方案🦻🏿。評價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評價目的;

(二)評價的主要內容與步驟;

(三)評價的依據🫙;

(四)評價工作的主要方法🧜‍♂️;

(五)評價工作的時間安排👨‍🦼;

(六)評價人員的分工🤾。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取得反映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的審計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詳細了解外部審計所采用的審計依據、實施的審計過程及其在審計過程中與組織之間進行協調的情況。

第十一條 如有必要👱🏿‍♂️,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與外部審計機構就評價事項進行適當的溝通。

第四章 評價實施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應當重點關註下列內容:

(一)外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獨立性與客觀性;

(二)外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三)外部審計人員的職業謹慎性🧛🏽‍♀️👩🏿‍🔬;

(四)外部審計機構的信譽🗡;

(五)外部審計所采用審計程序及方法的適當性🔬✔️;

(六)外部審計所采用審計依據的有效性;

(七)外部審計所獲取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應當充分考慮其與內部審計活動的差異。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時,可以采用審核、觀察、詢問等常用方法,以及與有關方面進行溝通✊🏽、協調的方法。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評價工作過程及結果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做出外部審計工作質量評價結論之前,應當征求組織內部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意見。必要時,內部審計人員也可以就評價結論與被評價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溝通。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完成外部審計工作質量評價之後,應當編製評價報告🆗。評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一)評價報告的名稱;

(二)被評價外部審計機構的名稱;

(三)評價目的;

(四)評價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五)評價結果🐁;

(六)評價報告編製人員及編製時間👰🏻‍♂️。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4 日起施行。

2205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經濟責任審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部門、單位🦹🏼、團體或企業(含金融機構)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本組織所管理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行為👷🏻‍♂️。

第四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所從事的經濟責任審計活動。其他單位或者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經濟責任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下屬獨立核算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以及下屬非獨立核算但負有經濟管理職能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員;企業(含金融機構)下屬全資或控股企業的主要領導人員🕴,以及對經營效益產生重大影響或掌握重要資產的部門和機構的主要領導人員等。

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一般由幹部管理部門書面委托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幹部管理部門提出的年度委托建議,擬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後,納入年度審計計劃並組織實施。

組織可以結合實際,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製度,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和其他重大經濟責任事項的審定。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的職責權限和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結合其所在組織或者原任職組織的實際情況🍥,確定審計內容📶。

第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組織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組織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

(三)組織發展戰略的製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四)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

(五)各項管理製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別是內部控製製度的製定和執行情況,以及對下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六)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七)有關目標責任製完成情況;

(八)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序的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九)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十)資產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十一)本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

(十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四章 審計程序和方法

第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可分為準備、實施、終結和後續審計四個階段。

(一)審計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組成審計組🙆🏻‍♂️、開展審前調查、編製審計方案和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組織,並抄送有關部門。

(二)審計實施階段主要工作包括:召開進點會議、收集有關資料、獲取審計證據🎨🧗🏻‍♀️、編製審計工作底稿𓀄、與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組織交換意見。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參加審計進點會並做述職。

(三)審計終結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編製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修改與審定審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建立審計檔案🤚🏿。

(四)後續審計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和審計建議的實施效果。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考慮審計目標⇒、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和審計成本等因素,綜合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以及幹部考核評價等規定,結合所在組織的實際情況🥋,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進行審計評價👩‍🎨👩🏼‍🏭。

第十二條 審計評價應當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觀性、相關性和謹慎性原則🧖🏻‍♀️。審計評價應當與審計內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評價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主要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分析;運用與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事項置於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進行對比分析等。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的需要,合理選擇和設定定性和定量評價指標🌙🫶🏻。

第十四條 審計評價的依據一般包括👩🏽6️⃣: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

(二)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

(三)組織的內部管理製度、發展戰略、規劃、目標🚟🍨;

(四)有關領導的職責分工文件🎙,有關會議記錄、紀要、決議和決定,有關預算🧕🏼、決算和合同👨‍❤️‍💋‍👨;

(五)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發布或者認可的統計數據🧖‍♂️、考核結果和評價意見;

(六)專業機構的意見和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

(七)其他依據。

第十五條 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幹部的職責分工,結合相關事項的決策環境、決策程序等實際情況,依法依規進行責任界定。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對被審計領導幹部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或者事項,可以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內部審計機構可以以適當方式向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等提供相關情況🎠。

第六章 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後,應當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後,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組織的意見。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針對收到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組織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實施審計的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組織的基本情況、被審計領導幹部的任職及分工情況等;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

(四)審計評價;

(五)審計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其他必要的內容。

審計中發現的有關重大事項🎟,可以直接報送主管領導或者相關部門🧑🏻‍💼,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報送主管領導;提交委托審計的幹部管理部門⚰️;抄送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組織和相關部門🪄。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撰寫並向委托部門報送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

第七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促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充分運用😌,推進組織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製度。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發現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組織違反內部規章製度時😪,可以建議由組織的權力機構或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發現涉嫌違法違規線索時,應當將線索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並協助其落實、查處與審計項目相關的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核實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組織對於審計查實問題和審計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必要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開展後續審計,審查和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組織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組織的整改落實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有關建議,以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等形式報送主要領導,提交有關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631日起施行🦸‍♂️。


2308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檔案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檔案工作,提高審計檔案質量📣🕵️‍♀️,發揮審計檔案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準則所稱審計檔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檔案工作,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應納入審計檔案的材料(以下簡稱審計檔案材料)進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動。

第四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單位或人員接受委托、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項目🏌🏼,形成的審計檔案材料應當交回組織,並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實施結束後,應當及時收集審計檔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則和方法進行歸類整理、編目裝訂、組合成卷和定期歸檔。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立卷時,應當遵循按性質分類、按單元排列👩🏻‍🎨、按項目組卷原則🐦‍⬛🪴。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堅持誰審計、誰立卷的原則,做到審結卷成、定期歸檔。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審計項目立卷🤚🏽,不同審計項目不得合並立卷👳🏽‍♂️。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

第九條 審計檔案質量的基本要求是🥋:審計檔案材料應當真實、完整、有效、規範,並做到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檔案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別檔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檔案工作管理製度,明確規定審計檔案管理人員的要求和責任🌔。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審計檔案的質量負主要責任。

第三章 審計檔案的範圍與排列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及時收集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其他審計檔案材料💂🏽‍♀️。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檔案材料的保存價值和相互之間的關聯度🐆,以審計報告相關內容的需要為標準,整理鑒別和選用需要立卷的審計檔案材料⛎,並歸集形成審計檔案。

第十四條 審計檔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立項類材料🧙🏼:審計委托書、審計通知書👮🏽、審前調查記錄🧑🏻‍🦼、項目審計方案等;

(二)證明類材料🐢:審計承諾書、審計工作底稿及相應的審計取證單、審計證據等;

(三)結論類材料⛹️‍♀️🔭: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單⚛️、被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等💂🏼‍♂️;

(四)備查類材料📥:審計項目回訪單𓀀、被審計對象整改反饋意見、與審計項目聯系緊密且不屬於前三類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五條 審計檔案材料應當按下列四個單元排列:

(一)結論類材料,按逆審計程序、結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證明類材料,按與項目審計方案所列審計事項對應的順序⛸、結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項類材料,按形成的時間順序、結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備查類材料,按形成的時間順序🧫、結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六條 審計檔案內每組材料之間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後;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後⚧;

(三)批復在前,請示在後;

(四)批示在前🧑🏻‍🦱,報告在後🙇🏿‍♂️👨🏿‍💻;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後;

(六)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後。

第四章 紙質審計檔案的編目、裝訂與移交

第十七條 紙質審計檔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內材料目錄🎅🏿;

(三)卷內材料🪰;

(四)案卷備考表。

第十八條 案卷封面應當采用硬卷皮封裝。

第十九條 卷內材料目錄應當按卷內材料的排列順序和內容編製。

第二十條 卷內材料應當逐頁註明順序編號。

第二十一條 案卷備考表應當填寫立卷人、項目負責人🤾🏽、檢查人、立卷時間以及情況說明🤳🏽。

第二十二條 紙質審計檔案的裝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卷內材料上的金屬物;

(二)破損和褪色的材料應當修補或復製;

(三)卷內材料裝訂部分過窄或有文字的,用紙加寬裝訂;

(四)卷內材料字跡難以辨認的🐨,應附抄件加以說明🧡👵🏽;

(五)卷內材料一般不超過200頁裝訂。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立卷人)應當將獲取的電子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完整🧳、清晰地記錄於紙質材料中🧏🏻‍♀️,其證物裝入卷內或物品袋內附卷保存。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立卷人)完成歸類整理,經項目負責人審核、檔案管理人員檢查後,按規定進行編目和歸檔,向組織內部檔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檔案管理部門)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章 電子審計檔案的建立、移交與接收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為審計項目建立電子審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確保電子審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條 電子審計檔案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文件存儲格式,確保能夠長期有效讀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文字處理技術形成的文字型電子文件🤲🏽🛑; 

(二)用掃描儀🛵、數碼相機等設備獲得的圖像電子文件👩🏼‍🦲;

(三)用視頻或多媒體設備獲得的多媒體電子文件;

(四)用音頻設備獲得的聲音電子文件;

(五)其他電子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項目完成後♥︎,應當以審計項目為單位🤳🏽,按照歸檔要求,向檔案管理部門辦理電子審計檔案的移交手續🧗‍♂️,並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元數據應當與電子審計檔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於XML的封裝方式組織檔案數據🆓;

(二)電子審計檔案的文件有相應紙質、縮微製品等載體的,應當在元數據中著錄相關信息;

(三)采用技術手段加密的電子審計檔案應當解密後移交,壓縮的電子審計檔案應當解壓縮後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審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起移交🕵🏽‍♂️;

(四)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已移交的電子審計檔案在本部門至少保存5年,其中的涉密信息必須符合保密存儲要求。

第二十九條 電子審計檔案移交的主要流程包括:組織和遷移轉換電子審計檔案數據、檢驗電子審計檔案數據和移交電子審計檔案數據等步驟。

第三十條 電子審計檔案的移交可采用離線或在線方式進行。離線方式是指內部審計機構一般采用光盤移交電子審計檔案;在線方式是指內部審計機構通過與管理要求相適應的網絡傳輸電子審計檔案🧒🫳🏼。

第三十一條 檔案管理部門可以建立電子審計檔案接收平臺,進行電子審計檔案數據的接收、檢驗、遷移、轉換、存儲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電子審計檔案檢驗合格後辦理交接手續👩🏻‍🦱,由交接雙方簽字;也可采用電子形式並以電子簽名方式予以確認🤿。

第六章 審計檔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三條 審計檔案應當歸組織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保管,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安排對審計檔案業務熟悉的人員對接收的紙質和電子審計檔案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 歸檔與紙質文件相同的電子文件時,應當在彼此之間建立準確🦶🏽、可靠的標識關系👳🏻‍♀️,並註明含義😽、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檔案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組織內部管理規定,結合自身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六條 審計檔案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當根據審計工作保密事項範圍和有關部門保密事項範圍合理確定。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檔案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保管期滿審計檔案的鑒定工作🤹🏽,對不具有保存價值的審計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雙方負責人簽字,並報組織負責人批準後,予以銷毀。

第三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利用製度🧛🏼‍♂️。借閱審計檔案➖,一般限定在內部審計機構內部。

內部審計機構以外或組織以外的單位查閱或者要求出具審計檔案證明的💞,必須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者組織的主管領導批準,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損毀、丟失、塗改🅱️、偽造、出賣、轉賣👩🏼‍🔧、擅自提供審計檔案的,由組織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631日起施行🎖。


2309號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行為🪬,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是指組織及其內部審計機構將業務委托給本組織外部具有一定資質的中介機構,而實施的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接受委托的中介機構在實施內部審計業務時應當遵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除涉密事項外🚶🏻,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下列因素,對內部審計業務實施外包🧇:

(一)內部審計機構現有的資源無法滿足工作目標要求⚧;

(二)內部審計人員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或技能;

(三)聘請中介機構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四)其他因素。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需要將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的,應當確定外包的具體項目,並經過組織批準🦔。

第六條 內部審計業務外包通常包括業務全部外包和業務部分外包兩種形式🪩:

(一)業務全部外包,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將一個或多個審計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實施,並由中介機構編製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二)業務部分外包,是指一個審計項目中🔝,內部審計機構將部分業務委托給中介機構實施🧑🏿‍🎄,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情況利用中介機構的業務成果,編製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

第七條 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管理的關鍵環節一般包括:選擇中介機構🟠、簽訂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審計項目外包的質量控製、評價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等🩻。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開展的受托業務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並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三章 選擇中介機構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外包業務的要求🚇,通過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標準,遴選一定數量的中介機構⏏️,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確定納入備選庫的中介機構時🤵🏻,應當重點考慮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合法經營,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備國家承認的相應專業資質🤦;

(三)從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

(四)擁有良好的職業聲譽🫃🏼。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業務外包需求,以及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的評價結果,定期對備選庫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審計項目需要和實際情況,提出對選擇中介機構的具體要求🏊🏻‍♂️。相關部門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詢價、定向談判等形式,確定具體實施審計項目的中介機構。

第四章 簽訂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

第十二條 按照組織合同管理的權限和程序📈,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負責起草或者參與起草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正式簽訂前應當將合同文本提交組織的法律部門審查,或征求法律顧問或律師的意見👓,以規避其中的法律風險。

第十三條 組織應當與選擇確定的中介機構簽訂書面的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目標;

(二)工作內容✖️;

(三)工作質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時間👨‍🦽;

(五)報酬及支付方式;

(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保密事項🏄🏻‍♀️;

(九)雙方的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如業務外包過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權利義務的,組織也可以與中介機構簽訂單獨的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組織合同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履行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相關手續。

第五章 審計項目外包的質量控製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參與、了解中介機構編製的項目審計方案的詳細內容✍🏻,明確審計目標、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審計程序及方法🧛📑,確保項目審計方案的科學性。

第十七條 在審計項目實施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定期或不定期聽取中介機構工作匯報♋️、詢問了解審計項目實施情況、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等👦🏽,確保中介機構業務實施過程的順利🙇🏿。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初稿進行復核並提出意見,確保審計報告的質量。

第十九條 中介機構完成審計項目工作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督促其按照審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匯總整理並及時提交審計項目的檔案資料。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規定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向組織建議終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減審計費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實施審計,隨意簡化審計程序🤸🏻‍♂️;

(二)審計程序不規範🗾,審計報告嚴重失實,審計結論不準確,且拒絕進行重新審計或糾正;

(三)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等重大錯漏;

(四)違反職業道德,弄虛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審計單位秘密🤹;

(五)擅自將受托審計業務委托給第三方;

(六)其他損害委托方或被審計單位的行為。

第六章 評價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針對具體的審計項目對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也可以針對中介機構一定時期的工作質量進行總體評價🧛🏿‍♂️。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的評價👨‍🎨,一般包括👩🏿🔽:

1. 履行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承諾的情況;

2. 審計項目的質量⛷;

3. 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

4. 歸檔資料的完整性;

5. 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 組織及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把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評價的結果,作為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選擇和確定中介機構的重要參考🤦🏼。中介機構違背業務外包合同(業務約定書)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評價結果👩🏽‍💼,依照合同約定,向組織建議追究中介機構的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準則自2019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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