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審計廳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明確審計責任,防範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安徽省審計機關審計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製度🚣🏿♂️,製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是指審計機關采用跟蹤方式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竣工決算階段實施的審計監督活動🚙。其主要目的在於及時、有效地監督建設管理各個環節以及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促進被審計單位加強和改善管理,有效控製投資👨🏻🦯,減少損失浪費,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製權的建設項目🕎。
(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國家事業組織的投資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和經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同時🙋🏻♂️,依照法定程序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拆遷、施工、監理🎒、采購、供貨、評估咨詢等單位(以下簡稱項目相關單位)取得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調查。
第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應以國家🧭、地方及相關部門有關基本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法為審計依據。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製定的製度👩🏽✈️、章程👨🏻🦯、決議及相關的合同、協議,不違反現行法規的,可以作為審計參考依據。針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特點,有關業務規範和經濟技術標準(或指標)、公允的市場價格等也可以作為審計依據。
第六條 審計機關要嚴格依法依規實施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不得參與項目建設的決策👧🏿、管理和審批,不參加有關項目招投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等管理活動,不能以審計代替結算,以減少審計風險。
第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跟蹤審計時🏄🏻♀️,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統一對外出具相應的審計文書。跟蹤審計中涉及工程價款結算審計,應執行《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審計操作規程》的規定。
第二章 項目計劃
第八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結合本級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跟蹤審計項目計劃👩🏻🦳。
第九條 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民生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百事3、醫院等工程項目,應當有重點地納入跟蹤審計計劃🧔🏼♂️。
第十條 對於已列入上年度計劃🙇🏻♂️、建設期及跟蹤審計期跨年度的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列入當年跟蹤審計項目計劃。
第三章 審計程序
第十一條 根據跟蹤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組組長、主審,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製👨🏿⚖️。
第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編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方案》,作為實施跟蹤審計的依據。
(一)在編製跟蹤審計方案前,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確定審計目標、審計方式和工作重點。主要了解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項目立項及可行性報告批準情況👩🏻🍼,項目概算或預算的批準與調整情況,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征地拆遷、三通一平等主要前期工程支出情況,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方面的招投標和承發包情況👩🏼⚖️,建設資金籌措計劃與實際籌集、到位情況等。
(二)對組織下一級審計機關、多個審計小組或跟蹤審計期跨年度的項目,審計機關應編製《跟蹤審計工作方案》,其內容包括審計工作目標🦻🏽,審計範圍👩🏼🏭,審計對象👩🌾,審計內容與重點,審計組織與分工及工作要求。
(三)具體實施跟蹤審計項目的審計機關或審計組應編製《跟蹤審計實施方案》9️⃣,作為實施作業的依據🦵🫵🏼。《跟蹤審計實施方案》應包括方案編製的依據➙,被審計項目的名稱🤕🖖🏿、基本情況💆,審計範圍、內容、方法、重點、目標👩🏿🌾、實施步驟👩🏻🦱🧑🏽🍼,審計組成員名單及其具體分工情況等內容👨🏼🎨。
項目跟蹤審計實施方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審計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審計組應嚴格按照確定的審計實施方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部分內容不適應實際需要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按照規定調整。調整方案的程序與製定方案的程序相同。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建設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在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時,應當書面要求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工程♔、財務負責人就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並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 跟蹤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組負責收集審計證明材料💂🏽♂️。審計證明材料應符合適當性和充分性的要求,應按照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取得相關責任人的簽名或蓋章,審計人員對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證據,應當註明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
第十五條 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編製審計工作底稿🫲,並對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審計組負責人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並簽署復核意見。
編製審計工作底稿應做到真實客觀、內容完整🌼、事實清楚、重點突出。
第十六條 跟蹤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組應針對發現的問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對於發現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跟蹤審計項目在跟蹤過程中,應當以審計情況通報、專項報告等方式反映審計情況💇🏿🌔,根據需要每年出具一期或若幹期🌟。對重大違規違紀問題,可以下達審計決定🚕,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跟蹤審計終了出具跟蹤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跟蹤審計人員應將跟蹤過程中形成的資料進行整理、匯總🧝🏿,根據《審計機關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歸納成跟蹤審計檔案,提交審計機關。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準備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檢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基建程序辦理情況👋🏼🚢,項目招投標情況👃🏿,合同簽訂及執行情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來源及落實情況😟,征地拆遷管理情況,內部管理程序和製度設置情況🍊。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實施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管理情況,概算執行與變更控製情況🧘🏽♂️,合同履行情況,監理人員、項目經理以及勘察、設計😲、招標咨詢等服務單位人員到位和履行職責情況,設備、材料的采購及項目環境保護情況⟹,內控製度執行效果與完善情況。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階段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目標完成情況,工程造價管理與結算情況🧍🏻♀️,待攤投資、建安投資、設備投資🫄🏿、尾工工程的真實性、合法性👰🏽♀️,項目資產交付使用情況0️⃣,建設項目的績效情況等。
第五章 審計方法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一般采取階段審計和重點審計兩種形式。階段審計是指將項目建設全過程劃分為若幹時間段進行的跟蹤審計🧙🏻。重點審計是指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若幹重點環節👭🏻、重點事項、重要活動進行的跟蹤審計📌。階段審計和重點審計一般應有機結合。
第二十三條 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圍繞提高監督實效👆🏼,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綜合運用各種審計手段。主要包括🐶:
(一)現場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審計組可以獨立或會同有關部門深入施工現場,適時對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造價控製💆♂️、各相關監督部門及參建單位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檢查💇🏿♀️。
(二)資料審查。跟蹤審計過程中,審計組應對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和證件、概預算編製資料、征地拆遷資料、工程和設備🤯、材料的招投標與合同資料💊、工程圖紙、設計變更、相關簽證🗡、各參建單位資質證書、有關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會議紀要及工程管理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
(三)數據核查🤳🏼🌴。對預算控製價、各項規費的繳納標準、建設單位管理費、技術服務費🦽、設計費👳🏼♂️、監理費等費用的計取標準、所購材料🧖🏽、設備數量和價格🙇、工程量計量、議價項目的價費計取、關鍵工程部位的檢測結果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進行核查。
(四)財務核查。對建設項目資金來源、到位🧖🏿♂️🏋🏼♀️、管理、使用及項目成本核算、賬務處理😘、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與合規性應逐一進行核查🧑🏻🍼。對實行電子記賬的項目🚠,可運用計算機技術輔助核查。
(五)駐場辦公。根據工作需要,審計組可在項目現場設立辦公場所☂️💂♀️,以便於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與聯系🤛🏽。辦公場所由被審計單位提供👩🏿🦲。
(六)其他手段。除采用上述手段外,還可以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合理運用專家咨詢、專業機構檢測、訪談、問卷調查、內控測評👍🏼🗑、統計分析等手段或方法進行審計調查,也可以通過列席重要會議、出席重要環節工作現場等方式了解項目情況🥼。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在工程的各個環節應按下列步驟實施➛:
(一)審計組應積極了解項目征地拆遷動態,關註征地及拆遷的補償方法▫️、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等內容,可以采用抽查⛹🏻、全面審計等方式審查建設單位執行政策🐥👲🏿、落實方案💁🏿♂️、標準及程序等情況👩🏼🎤。
(二)重大單項工程招標🖍、開標前,審計組應了解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工程量清單、信息發布方式🥞🦵🏼、招標方式等情況🤷🏻♀️,並要求被審計單位將相關資料報審計組備案👩🏿🔬。
(三)工程合同簽定時,審計組應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對招投標工程招標範圍內、外所有內容的結算以及非招投標工程的結算🧒🏻,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政府審計部門的跟蹤審計結果的法律地位和使用價值,同時將合同及相關資料報審計組備案。審計組有權就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審計意見及建議。
(四)審計組成員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工程進展情況及相關技術問題。對隱蔽工程進行必要的抽查,對調整變更形成的工程做好現場記錄,並進行相應的原因分析和評價,並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
(五)審計組應及時了解並掌握材料及設備的定價及詢價情況,被審計單位也應將有關資料提供給審計組☂️🧔♀️,以便審計加強對材料及設備供應環節的監督。
(六)對工程價款結算審核,單項工程完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初驗結束後,督促施工單位編製單項工程價款結算🛟,經監理單位初步復核後由建設單位報審計組。審計組收到完整資料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並完成審核工作。審核結果原則上須經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審核單位三方簽字蓋章認可💂🏼♂️,作為結算依據🔚。
(七)審計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對跟蹤審計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方式按正常建設項目財務收支審計組織👴🏼,不再單獨下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審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效益情況並作出綜合評價。要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列出的有關指標,結合工程竣工後的實際情況加以分析,作出評價,指出項目在規劃設計、概算🧑🏿🍳⛹🏻、工期、質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進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評價。
第六章 質量控製
第二十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審計準則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資跟蹤審計質量控製製度,履行審計質量分級審核責任製,確保審計質量🎃。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跟蹤審計時🛤,審計證據的取得和審計報告的編製應關註以下內容:
(一)審計過程中發現參建單位和相關部門存在問題的🎤,應當分別進行取證。
(二)委托第三方對工程建設質量進行檢測的,應由審計機關委托或認可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過程中需要的送檢取樣,應在審計組監督下進行並及時取證。
(三)審計報告應送達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涉及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應分別征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委托中介機構審計的,中介機構應當向審計機關出具跟蹤審計報告🎁,並對報告的結果負責,由審計機關履行內部復核審理程序後,對外出具報告。
第二十九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統一管理本地區跟蹤審計質量,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的指導和檢查力度🤦,建立健全審計質量防控責任製,嚴格防範審計風險。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中介機構獨立承擔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任務,參照本規程相關規定執行⏮,發現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𓀛✊。
第三十條 本操作規程由安徽省審計廳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操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0一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