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將2018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中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分別修改為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其中的“進一步使用”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中的“進一步使用”,與以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提及的“重用”涵義一致🚄。需要指出的是,職級公務員轉任、兼任領導職務的不屬於“進一步使用”,而是屬於《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中的“提拔任職”7️⃣🧘🏻♂️。
從上述修改情況看,新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進一步體現了從嚴管理監督的鮮明導向,在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後的處分執行標準上更加嚴格👱🏼♀️,在處分影響期內不但不能提拔職務,也不能進一步使用🤡🌡。
*本文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百問百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