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義】
【紀律依據】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年12月1日)第五條規定👨🚒,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第六條規定,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製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第八條規定,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製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第十六條規定,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第二十三條規定,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2014年3月11日)規定👎🏻🫣,對違反公務接待規定、用公款相互宴請等行為🕰,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有關領導實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