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務知識]黨紀問答6: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應當從哪些方面認定?





01
主旨提示

這是一起因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案件。







02
案情回顧

 徐某,中共黨員🖌,A市甲縣副縣長🛀🏽。徐某及其妻李某、女兒徐某某(未婚,與徐某夫婦共同生活)名下有6套住房🧑‍🌾、2個車位。徐某於2019年1月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一欄,只填報了其本人名下的3套住房🩼,沒有填報李某和徐某某名下的其他3套住房、2個車位👷🏿‍♀️。同時🙉🌜,徐某給徐某某購買的100萬元投資型保險產品,也未報告。







03
辦案過程
 2019年5月,組織部門通過抽查發現了徐某填報的住房和投資理財相關情況與實際不符,在組織與其談話期間🧑‍🧑‍🧒,徐某辯解稱,其不是故意隱瞞,而是漏報了相關情況👴🏻🚵🏻‍♀️;

 2019年6月,徐某因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受到嚴重警告處分。






04
難點解析
 ◎在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的過程中🧓🏽,瞞報和漏報有什麽不同?徐某的情況屬於瞞報還是漏報?
 漏報與瞞報在客觀上都表現為不報告、未報告🙅‍♀️、不如實報告、不及時報告,但兩者在主觀方面有本質區別:漏報是應報而遺漏報告🧕🏿,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反映出報告人對報告工作的不認真;而瞞報是應報而隱瞞不報,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知道應當報告或應當知道應報告而不報告,反映出報告人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根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條🥲,以及《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查核結果為瞞報的,可能構成違紀𓀊,給予黨紀處分;而對漏報,無論情節輕重🚰,僅能給予組織處理🤷‍♀️,不能給予黨紀處分🛏。所以🙉,行為人往往為了不被追究黨紀處分,而主張自己是漏報而非瞞報👼🏽。
 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的和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一般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本案中,徐某明知妻子李某和女兒徐某某名下有3套住房、2個車位☘️🈳,也明知自己給徐某某購買了100萬元投資型保險產品,卻沒有填報在《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上,其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的主觀故意,應當認定為隱瞞不報。
 ◎只要瞞報就會構成違紀嗎🙈?
  瞞報未必都構成違紀🌯◻️。違紀行為必須具備三個要素,即違規性、危害性和應受紀律處理或處分性💇🏻‍♂️。瞞報行為具有違規性和危害性🫴🏽,若有紀律處理或處分依據的,則構成違紀行為,否則不是違紀行為👴🙎🏻‍♂️。《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只有達到情節較重才能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果情節較輕則不構成本違紀行為。對構成違紀的瞞報行為,若符合《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可以免予黨紀處分,同時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組織處理🕺🏼。對構成違紀的瞞報行為👨🏽‍🚀,若具有加重處分情節的,也可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並匹配相應的政務處分。
 本案中,徐某填報的住房和投資理財相關情況與實際嚴重不符👩‍🔬🫷🏼,差距較大,而且其在組織與其談話期間,仍然企圖掩蓋自己的過錯🦐,不忠誠不老實,達到了情節較重的程度,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紀行為。
 ◎對於組織部門抽查發現的個人有關事項填報與實際不符的情況,紀檢監察機關擬予以紀律處分的💼,需要從哪些方面認定🐘📱?
 組織人事部門經查核驗證,對未報告行為作出漏報或瞞報的查核結論,並非進行違紀事實認定♞。所以,不能將組織人事部門的查核結果直接作為認定違紀甚至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
 報告人陳述其故意瞞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要結合其填報具體內容、時機等因素,查明其瞞報的動機,判斷其陳述與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避免僅因其陳述而認定違紀事實。雖然動機不影響違紀的認定,但直接關系主觀故意的認定🧆,也是量紀的重要因素,應予以查明🤛🏻,不能因對該違紀行為的處分檔次較輕或行為人認錯悔錯態度好而降低證明標準。對報告人辯解沒有瞞報故意的,應通過調取有關書證🦸‍♂️、詢問知情人員,結合其具體情況,查明是對主觀故意的辯解👱🏿,還是對行為性質、動機的個人理解。對性質👩🏽‍💻、動機理解不當的😟,應當做好教育引導工作🏄🏿‍♀️,使其端正態度。對證據確鑿而報告人拒不認錯的,應予嚴肅處理🚵🏼‍♂️,在量紀時慎用從輕。
 ◎父母給子女買的保險都屬於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嗎?填報投資型保險應該註意什麽?
 父母給子女買的保險並非都屬於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是指在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或養老保險公司等購買的,保險產品名稱中含有“兩全保險”“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或者“萬能型”等字樣的保險產品📇。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是指向財產保險公司繳納投資金(包括保險儲金🐹👩、投資金、保障金、投資認購金等),獲取保險保障,並按合同約定取得本金及其收益(虧損)的財產保險產品。投資型保險與傳統型保險的重要區別在於,保險約定事項中是否約定返還已繳納保費📷,傳統型保險不返還已繳納保費,而投資型保險約定在一定情況下返還已繳納保費🈴。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投資型保險,是指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投保人的投資型保險🦏。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中的保險僅為投資型保險。傳統型保險(比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不管是誰為誰購買,都不屬於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幹部應當報告的投資型保險,無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誰,都屬於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以外的人(包括父母)為投保人的投資型保險🚟,即使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領導幹部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也不屬於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

 對於投資型保險🧔🏻‍♂️,我們可以通過中國保險協會網站公開的《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名錄》進行查詢🌥。應該註意的是,在填報持有投資型保險的情況時,應填報自購買保險以來累計繳納的保費、投資金,而不是當年繳納的保費📸、投資金👩‍🌾。







05
紀法依據

 1.《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第三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漏報行為💧:

(一)未報告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者因私往來港澳、臺灣情況的;

(二)少報告房產面積或者未報告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三)少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金額等情況的🥹;

(四)少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金額等情況的;

(五)存在其他漏報情形的。

 2.《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第四條

 查核結果與領導幹部當年年度集中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內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認定為隱瞞不報行為:

(一)未報告本人婚姻情況的;

(二)未報告本人持有普通護照或者因私出國情況的🏂🏿🏄🏻‍♂️;

(三)未報告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與港澳、臺灣居民通婚情況的👂🏽;

(四)未報告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況的;

(五)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情況的;

(六)未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的;

(七)未報告房產1套以上(不含車庫、車位👩🏽‍🦰⛹🏼‍♀️、儲藏間)的🧎‍♂️‍➡️;

(八)未報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情況的;

(九)未報告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隱瞞不報情形的🚴🏻‍♂️。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的;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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